凡節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昨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修正案》已經獲得批準,并于本月公布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將被限制用水量,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或者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節約用水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節約用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節約用水設施;確需拆除的,必須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記者了解到,目前逐步淘汰的用水器具包括容積為12升或9升的衛生潔具、螺旋升降式鑄鐵水龍頭等。
(南昌晚報 記者吳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