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出通知,將從6月至8月,對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納稅評估;同日,稅務總局還發出通知,延長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
對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納稅評估的內容包括,水泥生產企業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評估;水泥生產企業取得的各類進項抵扣憑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評估;水泥生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等。對發現存在偷稅嫌疑的企業,基層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查處。
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稱,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這個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