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時間順序,國土部于2003年就已經開始進行《礦產資源法》修改的準備工作,并在2005年完成了資料和修改意見收集、部分專題調研和論證工作。
當時的背景是,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礦產資源法》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報告建議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著手對《礦產資源法》進行修改。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國土資源部開始組織進行草案修訂框架的起草。人大環資委已指定人員專門跟蹤《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
在2005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王鳳岐、劉賜貴等66位代表和湖北代表團分別提出3個議案,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
當時人們都以為,新的《礦產資源法》有望于2006年出臺。在2005年6月完成《礦產資源法》修改的初步方案,并遞交到國土資源部“兩法”修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然而,時至今日,國土部組織專家仍在討論之中。
“新的《礦產資源法》的修訂草案有可能一次通不過,因為涉及到能源局、財政部、商務部等諸多部門。”環保部的一位官員這樣表示。
盡管很多人認為《礦產資源法》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而且刻不容緩。
老的《礦產資源法》缺少調整礦權與地權關系的內容。在集體土地范圍采礦,土地所有權人和采礦權人利益的保護沒有法律規范;該集體也沒有優先取得礦業權之權利。
此外,主法和配套法規在形式上存在互相脫節的現象,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與《礦產資源法》的不配套問題;在內容上則存在著“弱法強配套”現象。
“三個配套法規的出臺,極大地彌補了主法的不足,才使我國現行的礦業法律制度不斷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靠攏。”中國政法大學一位教授表示。
而且,《礦業權市場交易法》目前仍然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礦業管理體制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大轉變,目前礦業權交易市場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缺乏立法規范,只能參照其他產權交易辦法運作,而一般產權交易辦法不能正確反映礦業權的特性,“礦產交易的黑色地帶就此隱現”。
而最近新一輪的《礦產資源法》熱在2005年時也曾經出現過,“目前出臺的時機不好說。”中國礦業聯合會的一位官員表示。
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賈其海在接受本報采訪時也認為還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目前只是一個初步意見,不能說已經定論。
目前已經六易其稿,各方利益仍然沒有達成一致,而社會已經將近等待了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