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可再生能源取暖法》(Erneuerbare Energie – Waermegesetz)(以下簡稱“取暖法”)再次修訂的版本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該法律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2020年使德國可再生能源達到終端用于取暖消耗的14%(2005年至2007年分別為5.4%、6.1%和7.5%),終端取暖消耗包括房間取暖、制冷、工藝加熱及熱水。《取暖法》規定使用面積為5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房屋的所有人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義務。如2009年1月1日之前已經提交了建房申請(Bauantrag)或建房通知,則不承擔使用義務。除了新建房屋外,《取暖法》還授予了各聯邦州特權,可以要求已建房屋的所有人同樣履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義務。
《取暖法》同時規定了符合規定但不承擔使用義務的特例情況,如:根據使用目的每年使用期少于4個月的新房屋的主人沒有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義務。
《取暖法》規定了使用不同新能源占供暖能量需求的最低比例:如新房屋主人選擇了太陽能,則新房屋供暖能量至少應有15%來源于太陽能;如主人選擇了生物質能,則因其狀態不同最低比例為30%至50%;如選擇了地熱或環境熱量(指從空氣或水中提取的熱量),則比例至少為50%。房屋主人可以不限于選擇一種單一的能源方式,而是可以組合不同的新能源方式來滿足法律關于使用義務的要求。
《取暖法》在規定了新能源使用義務的同時,還對于不履行該義務的義務人做出了明確的罰款規定,最高至5萬歐元。
國家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財政支持也體現在了《取暖法》中。從2009年至2012年德國聯邦將根據需求每年提供最多至5億歐元的支持。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德國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在近期頒布。在新實施辦法出臺之前,2007年12月5日的促進方針(Foerderungsrichtlinien)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