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訊《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修訂草案)》已經提請正在舉行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針對有的能源生產企業將自己生產的能源當福利免費或低價發給職工的問題,修訂草案明確予以禁止,違者將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
修訂草案規定,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無償或者低于市場價格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不得對本單位職工按能源消費量給予補貼。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將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我省對能源消費的價格和收費政策,也將從節能出發,實行峰谷分時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制度,鼓勵電力用戶合理調整用電負荷。對鋼鐵、有色金屬、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按照淘汰、限制、允許和鼓勵類實行差別電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