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舉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其間,安裝“電子狗”算不算違法成為代表們議論的熱點。
“我認為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九項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不得安裝和使用妨礙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信號或者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的裝置’用語不夠準確全面……”新疆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鵬說。
羅鵬認為,車輛安裝俗語所稱“電子狗”之類的設備,不會“妨礙”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信號或者“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工作,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通過提前探測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工作信號,以達到規避違章處罰的目的。因此,僅用“妨礙”和“影響”這一詞語,不能將“電子狗”之類的裝置準確界定入交通法規調整的違禁裝置范疇。
牛朝陽是烏魯木齊市的一名司機,他認為,“電子狗”是一種安全行駛的警示器,具有電子導航、電子地圖、GPS定位等多種功能,還能防止交通違章事故的發生、規范駕駛人的行為,可減少行政執法成本,具有構建和諧交通的良好作用,在立法中應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據介紹,還有一種有干擾性能的“電子狗”,它不但能接收測速雷達波,還能放出干擾波,使雷達無法監測車速。新疆昌吉市的一名司機認為,這種設備應當禁用,而對于無干擾性的民用測速器,有關部門應考慮予以“放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秦維表示,將審慎地尊重、考量和平衡聽證會上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使得實施辦法更符合新疆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