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廣州、深圳率先推出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辦法后,醞釀多時的《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管理辦法》昨日由廣東省環保局正式下發,3月1月起該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據了解,廣東省環保標志管理辦法與廣州市試行辦法接軌。該分類標志暫設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大類,其中綠色標志分國Ⅰ標志、國Ⅱ標志、國Ⅲ標志、國Ⅳ標志四種。
國Ⅰ標志、國Ⅱ標志、國Ⅲ標志、國Ⅳ標志分別適用于符合國家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階段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汽車。黃色標志適用于符合國Ⅰ標準以下(不含國Ⅰ標準)的汽車以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以不同顏色標志在車身前擋風玻璃右內側位置予以標識。
據介紹,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全省統一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式樣,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在用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統一監督管理。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全省通用,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采用智能信息卡、電子標簽(RFID)等方式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
在廣東省行政轄區內駐留超過一個月的外省號牌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發放參照本辦法執行。另外《辦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的環保分類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檢時,重點加強對持黃色標志車輛或無環保分類標志車輛的抽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