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我市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以下簡稱地補)政策,根據《關于臨時延續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深發改〔2016〕223號)、《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科〔2016〕187號)、《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深發改規〔2020〕1號)有關要求,現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補貼(含2016年度使用補貼)清算工作,有關事項通如下:
一、申請條件
(一)對車輛的要求。
1.補貼車輛為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7日期間,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
2.補貼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產品技術參數、車輛要求等符合車輛注冊日期對應時間的地補政策相關要求。
3.2017-2019年上牌車輛中,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車輛運營里程須累計達到2萬公里。
4.2017年上牌的新能源車輛,兩年(含)內車輛不得轉出深圳市(以車輛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5.2017年上牌的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需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
(二)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完備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并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托銷售企業進行申報的,其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也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補貼標準
(一)2016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車。
地補補貼標準按照《關于臨時延續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深發改〔2016〕223號,附件2)、《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科〔2016〕187號,附件3)相關補貼標準執行。
(二)2017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車。
地補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附件4)相關補貼標準執行。
(三)2018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車。
地補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附件5)相關補貼標準執行。
(四)2019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車。
地補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深發改規〔2020〕1號,附件6)相關補貼標準執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一)申請方式。
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向該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
新能源汽車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是確保車輛推廣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申報企業應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購置補貼資金清算申報指南》(見附件1)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需提交申請材料電子版光盤兩份,其中,涉及蓋章的材料須提供蓋章后的掃描PDF版,涉及匯總表、明細表的材料須同時提供Excel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咨詢電話:88102279、13670101179。
(二)申請時間。
申報企業提交補貼申報材料截止日期為2024年9月30日。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清算。
(三)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清單;
3.當批次車輛補助資金清算信息匯總表、明細表;
4.當批次車輛銷售發票、零部件發票及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行駛證等資料復印件;
5.當批次車輛銷售時扣減國家和地方購置補貼的確認函;
6.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提供由其注冊地地級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已獲得國家補助資金的材料原件(附車輛信息明細表);
7.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企業當批次申報材料的審計報告;
8.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一)區級審核。
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等工作。由區(新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發展改革、科技創新等部門聯合將符合要求的材料上報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抄送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創新局。
各區(新區)初審材料上報截止日期為2025年1月27日,逾期未報或報送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將延期清算。
(二)市級審核。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工作;會同市公安交警、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對申報車輛的注冊登記信息、銷售發票、零部件采購發票及運行情況等進行核實,并就申報車輛在生產、驗車、銷售等環節是否存在一致性問題征求公安交警、市場監督等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車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相關信息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市財政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車輛的終審意見,市財政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對核查中發現新能源汽車企業篡改車輛運營里程數據、車輛長期空載行駛、違規上牌推廣等弄虛作假情況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補貼資金下達和撥付
(一)地補資金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年度預算,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組織預算執行和申報轉移支付。
(二)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市級審核結果及下達的資金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至各申報企業,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六、注意事項
請申報單位自主申報,并承諾在申報及審核過程中不與第三方機構以實際獲得資質認定或財政專項資金為條件簽訂合同;不通過向參與審核工作人員輸送利益,違規違法提前獲取審核信息。在項目審核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單位違反自主申請承諾等情形并經查證屬實的,我局將按照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等規定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我局將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機構或個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員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請知情者向我局舉報。
政策法規處投訴監督“二維碼”

機關紀委投訴監督“二維碼”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購置補貼資金清算申報指南
2.關于臨時延續新能源乘用車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深發改〔2016〕223號)
3.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科〔2016〕187號)
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7〕10號)
5.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
6.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深發改規〔2020〕1號)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日